3月8日,環境保護部副部長吳曉青就“加強環境保護、建設美麗中國”回答中外記者提問。吳曉青表示,“我們在追求GDP的同時,也為此付出了環境的代價,這個代價是沉重的。我們現在治理空氣污染、水污染和其他污染,會影響GDP,但為了保護環境,我們必須這樣做。”(3月9日《人民日報》)
  近年來,“環保”已成為人們生活中出現頻率比較高的一個詞。特別是“沙塵暴”和“霧霾”出現後,它已將人們的視線從對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關註轉移到了對我們整個生存環境的關註。這除了“沙塵暴”和“霧霾”已影響到我們每一個人的生存環境外,更多的是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和生存質量意識有了顯著的提升。的確,在中國大地上,環境保護問題已到了“最危險”的時刻,不得不讓我們每一個人警醒起來,共同加入到環境保護中。
  前些年,由於一些地方的考核體系和少數領導幹部政績觀出了問題,在發展過程中一味追求“GDP”,不該上馬的污染企業上馬了,不該審批的違規項目審批了,個別地方甚至還“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大張旗鼓的宣稱什麼“綠色通道”“一站式服務”。這種扭曲的發展方式,得實惠的是少數領導幹部(有了政績,可以不斷的升遷),受傷害的卻是老百姓和當地的生態環境。雖然全國人大1989年就頒佈了《環境保護法》,但在現實環境中,靠一些地方的黨政主要領導自覺遵守,或者把希望寄托在基層環保部門嚴格執法身上,那是不現實的,因為基層環保部門負責人的“官帽”是當地黨委在管,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的福利待遇是當地政府在撥付,誰也不敢拿自己的“飯碗”當兒戲。可喜的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已明確提出要改變地方領導幹部的考核體系,不再以“GDP”論英雄,與此同時,還將地方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考核指標,從源頭上遏制住污染企業,不讓其“生根、發芽”。
  在改變地方領導幹部考核體系的同時,國家還加大了環保執法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司法部門嚴肅查處了一批頂風違紀的環保案件,以負面典型威懾那些心存僥幸者。2013年7月,浙江金華市浦江縣檢察院以污染環境罪對一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亂世用重典”,各地司法部門頻繁以“污染環境罪”追究破壞生態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彰顯國家堅決保護生態、轉變發展方式的決心和信心。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任何破壞環境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製裁和歷史的譴責。污染治理工作是一項長期的工作,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全體人民以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強烈的歷史使命感打好攻堅戰與持久戰,更需要《環境保護法》繼續發威,讓破壞生態環境建設的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受到最嚴厲的處罰。
  讓我們共同建設、共同期待!
  文/楊維兵  (原標題:污染治理需《環保法》繼續發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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