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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臺北3月19日電(記者姚遠 李寒芳)近日西安、長春等地爆出幼兒園違規給兒童服用處方藥,引發社會高度關註。在臺灣,幼兒園用藥是如何管理的記者實地採訪瞭解到,由於有著嚴格的法規,臺灣的幼兒園除非受到家長委托,否則不能給兒童服用任何藥物。
  據瞭解,臺灣教育主管部門於2012年出台“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其中第11條規定:幼兒園應訂立托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教育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所謂“托藥”,是指由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提出委托並提供藥品,幼兒園按照要求給幼兒喂藥。在其他非緊急的情況下,幼兒園不能私自給孩子服藥。
  如果幼兒園違反上述規定,會被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3000元(新臺幣,下同)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金,且是按次處罰。  (原標題:臺灣:落實細規嚴防幼兒園變“藥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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