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執行局中局》
  封面報道
  執行局中局策劃人:舒煒
  法院執行局,是國家機關中為數不多的以貫徹執行力為己任的機構,執行法官手握執行權,對於拿不到判決兌現的執行申請人而言,執行局是他們最後的救命稻草,但也是個未知數,這註定了執行局是一個危險與誘惑並存的機構。大部分執行腐敗的背後,充滿了機關算盡的機巧和匪夷所思的圈套,執行機制的缺陷被他們利用得爐火純青。隨著司法改革的進程,執行的每一個環節正在逐步見光,但在“執行局、被執行人、執行申請人、執行代理人、拍賣評估公司”的多方博弈的縫隙中,個別人依然在尋求運作的空間。本組策劃將告訴大家,執行局裡面有過,或仍還存在的那些急難險阻和江湖險惡。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薑建初在2012年公開透露過,曾有落馬執行法官交代,執行工作中有11種以上腐敗方式。
  執行腐敗的“十八般武藝”文_暮雲
  2014年3月10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向全國人大做工作報告:2013年,各級法院共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紀違法幹警381人,其中追究刑事責任101人。值得註意的是,在去年“兩會”上,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工作報告中,前一個數字是1548人。“不能單憑數字上的變化,來斷言全國法院系統腐敗率下降,但我們可以說法院系統的職務犯罪率得到了有效控制。”一名接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專家告訴廉政瞭望記者,“由於統計口徑不完全相同,在2012年的最高法報告中,這個數字是519人。”一度,執行是司法腐敗的重災區。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郭兵曾撰文表示,執行機構人員占法院的十分之一,違法違紀人數卻長期保持五分之一的比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薑建初在2012年曾公開透露過,曾有落馬執行法官交代,執行工作中有11種以上腐敗方式。據廉政瞭望記者在採訪中得知,法院執行中的腐敗,一般都涉及到權錢交易、內部勾結、中介行賄等多個要素。
  一“抬”一“壓”出油水
  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剝離執行局相關職能前,對標的物的拍賣估價,正是這些落馬執行法官攫取非法利益的“絕招”。2004年,武漢市13名法官被查處的事件,其中大多數人的落馬也與在執行環節中的評估、拍賣的腐敗有關。李徵達在吉林省高院任原執行員的7年間,貪污總額為4485餘萬元,受賄22萬元,平均每日進帳1.7萬元左右。一塊本來估價1400萬元的土地,經過他對當事雙方一“壓”一“抬”,導致高值低價拍賣、低值高價評估,最多一次直接“賺”到手1115 萬元。在大部分的“壓”和“抬”中,主要標的都是土地和房產。過去落馬的大部分執行局長和執行法官,與官員、商人甚至一些訴訟掮客都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在落馬的執行局長中,多數與房地產經濟糾葛有關。從2009年5月開始,到次年4月,武漢市中院執行局的6名法官先後落馬,均與該市黃陂區盤龍城這塊閑置用地有著直接關聯。重慶高院原副院長張弢、原執行局長烏小青被調查,也是與原重慶奧妮公司位於重慶市江北區大石壩的“三工場”65畝地塊的司法拍賣有關。重慶高院院長錢鋒表示,張弢和烏小青之所以出事,是因為背後有拍賣行、有從法院退職的律師相互勾結。原廣東省高院執行局長楊賢才的落馬則與當時“中國第一爛尾樓”——中誠廣場直接相關。此外,四川省高院執行局原局長羅書平、成都市中院執行局原局長王衛平的“落馬”,同樣與爛尾樓拍賣有關。
  主動索賄,讓當事人“忍無可忍”
  主動索賄在執行腐敗中並不少見,遠一點的有,原湖北潛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長楊國新就曾與申請執行人講條件,在執行回款22萬元後,“提成”1萬元。原鄭州市中院執行局局長楊清泉也曾多次索取河南榮天拍賣公司經理張文傑的財物34萬餘元及字畫兩幅。近一點的則是去年11月,一段執行法官在當事人家中索取賄賂的視頻在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炸開了鍋”。據當事人鄭加發稱,該市洛江區法院執行庭副庭長王通告知他,執行5萬要提成10%。事後王通承認視頻中收錢的人是自己,但稱“錢已經退給他了”。最終王被雙開。今年1月,一名叫何愛華的女士實名舉報稱,因陷入離婚房產糾紛,審理此案的原山東棗莊市中院院長隋明善和執行庭長孫毅分別向其索賄20萬和10萬。“孫毅說事不能白辦,需要10萬元。”何愛華表示,隨後與她聯繫打款的是孫毅安排的一名孔姓法官,孔法官讓她把錢打給一個賬戶名叫尤藝儒的建行卡裡。何愛華提供的一條手機短信顯示,孔姓法官收到款項後回覆“匯款已收到”。對此,山東省高院表示將進行調查。不過,上述這些情節還不是最惡劣的,有廣東司法界人士曾表示,楊賢才在一起執行案中收取了錢財後,仍不斷索賄,當事人“忍無可忍”,將其舉報。不過楊賢才在法庭上交待的12宗賄賂案中,均無事先和別人“講數要錢”,檢察院也未對楊賢才“索賄”進行指控。其實在執行窩案中的各方,也並非是鐵板一塊。如在雲南保山市中院執行局原局長高世繁和執行員陳立營受賄案中,兩人一起向拍賣公司負責人索賄13.5萬元,事後各得款7萬元和6.5萬元。高作為領導,單獨索取拍賣公司的一輛車,但陳卻瞞著高,單獨受賄5000元。而在索賄中較貪得無厭的是李徵達,他勒索有求於他的執行案件當事人,先後偕母親、妻兒、兄弟姐妹、朋友、情人甚至情人的家人共20餘人(次)游山玩水,都是讓當事人買單。有的單位對李徵達這種無賴行徑表示一點不滿,李就毫不客氣地訓斥甚至威脅:“這麼不講究,以後還能不能‘處’了?”大部分腐敗法官收了錢後還是為當事人“辦事”了,但卻是枉法執行。王勝俊曾指出,有的執行人員違規執行,違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違法執行案外人財產,違法採取查封等執行措施,違法拍賣、變賣、以物抵債,甚至隨意進行罰款、拘留,等等。如十堰市中院就曾違法查封並強制執行屬於武漢長江輪船公司所有的鋼材。
  搶管轄,做“人情”
  2009年10月,時任最高法院院長王勝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報告時說,“執行領域存在的消極腐敗現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較大比例。一些執行人員對自己要求不嚴,吃請受禮,辦‘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據說,身為潮汕人的楊賢才就是個“重情誼”的人,對律師陳卓倫這個老鄉頗為關照。案件統一“打包”指定執行的舉措,讓楊賢才聲名遠播,但也被指是為“潮汕小圈子”謀福利。潮汕地區的基層法院,甚至在珠三角地區設置常駐部門,等著執行案件分下來。在外人面前,陳卓倫很熱衷展示他得到的“種種照顧”,他常會高調提到自己與黃松有或楊賢才一起吃飯。當地有一個傳聞是,對於每一次送錢,陳卓倫都有像日記一樣的詳細記錄。有人猜測,他早就做好了“有朝一日當把柄”的準備。原四川省高院執行局局長羅書平則是一名自學成才的學者型官員,以高中學歷取得了四川大學法學碩士學位,落馬前兼任多個高校的法學院教授,從基層法院的最普通職位一直到高級法院要職,其晉升經歷一度被視為傳奇。有人回憶羅書平甚至專門寫過論文討論執行死刑時,子彈從哪個部位射入人體最為“人道”。但據瞭解,羅書平事發前曾兩次衝擊四川省高院副院長一職,但均未如願。羅書平及王衛平也是在受賄後採取指定異地法院執行等手段,為訴訟當事人在申請執行中謀取利益,而被立案查辦。
  青島一名律師曾對媒體表示,在原青島市中院副院長劉青峰分管執行期間,當地很多執行案均由他的幾個情人獲得 ,業界也不會刻意去競爭,因為大家都知道,沒有劉青峰的關係,判決就等同一紙空文。而在烏小青一案中,最為人詬病的,同樣是與其情婦、昔日重慶首屆十佳律師胡燕瑜聯手做局。重慶一名司法界人士舉了個例子:“某銀行在重慶市高院執行局申請執行一個案件,標的數億元。烏小青人為設置障礙,久拖不執行,目的是強迫銀行更換律師。當胡燕瑜作為該執行案的代理律師後,烏便積極組織展開工作,在一個月內成功執行。”據稱,胡燕瑜通過烏小青的“幫忙”,得到的律師代理費超過6000萬元。在同案中,據重慶司法界一些幹部回憶,身高一米八幾的張弢是中國社科院博士,喝酒豪爽,中午喝了下午照樣上班,喝到膽囊切除了還要喝,一天要抽一盒多的煙。就這樣,張弢迅速和地方各種勢力“打成一片”。在他多名好友看來,此即為張弢日後步入歧途的濫觴。2002年7月,張弢升任重慶高院副院長,分管執行庭、審監庭和研究室,此時一些風聲傳到北京。“聽說他相當有錢,每天賭的話,輸贏幾十萬、上百萬,上學時候沒聽說過他還有這愛好。”張弢一名昔日同窗回憶。昔日重慶曾有領導告誡張弢等人,既要忘掉自己是博士,處理好乾群關係;但也不要忘記自己是博士,不要和某些人同流合污。顯然此話並未真正入張弢之耳。此外,還有一種是退下來後利用曾經的權力餘威恐詐,李徵達退休半年後,仍然打電話給被執行方“配合辦理有關執行事宜”,並從中牟利。在楊賢才一案中,有些當事人送錢就是在辦完事的數年之後,此時楊已經離開了執行局長的職位。
  “每個環節都能做手腳”
  在新世紀的頭10年裡,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層法庭,從沿海到中西部,均有執行法官落馬,案情往往盤根錯節,牽涉到法院副院長、甚至院長。廉政瞭望記者統計發現,執行腐敗,多是窩案,這是區別於其他機構腐敗的一大特點。湖北省檢察院出台過一份調查報告,40%的湖北法官職務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牽連的串案。而有專家告訴廉政瞭望記者,落馬執行法官的窩案比例要遠遠高於40%這個數值。成都市一名基層法院院長告訴記者,執行程序要求外出辦案必須兩人以上參加,本意是讓法官之間相互監督,確保執法公正,但有些擋不住金錢誘惑的法官卻勾結起來共同犯罪,甚至有的執行法官受賄後還把賄賂帶回去分給其他承辦人、執行庭長、分管副院長。有檢察機關人士分析:從執行窩案的違法事實看,無論案件由誰主要負責,只要參與到案件任何一個過程中的人,上至法院領導,下到工作人員,都利益均沾。“如果一個執行案件中每個環節的人都串通好了,那他們在每個環節都能做手腳”。盤點法院執行局發生的窩案,原廣東省高院執行局長楊賢才案無疑最具代表性。他一度被譽為中國“第一執行局長”,後因受賄1183萬餘元,被判處無期徒刑。此案還牽出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等多名法官,黃最後也被判處無期徒刑。原重慶市高院執行局長烏小青直接牽出了該院原副院長張弢,繼而又牽出多達10人的特大窩案。烏小青因用一根棉褲腰帶,在看守所監倉門框處上吊自殺,一時成為輿論焦點。原長沙市中院副院長唐吉凱,落馬前仍在攻讀博士學位。因主審“湖南最大女貪官蔣艷萍案”,併在全國率先推出解決“執行難”的法院執行機構改革,被稱為“明星法官”。但為了在換屆中“被照顧”,向原湖南省高院院長吳振漢行賄“買官”,並通過中介公司受賄。而在深圳法院系統執行窩案中,原中院副院長裴洪泉更是和該院執行局二處處長,也是前妻的李慧利一同腐敗。
  陳偉博律師曾代理過一起執行標的數額上千萬的案子,申請人花了十幾萬來“打點”。這還是相對容易的案子,如果執行難度大的,“打點”費還會水漲船高。
  律師的“攻心計”文_本刊記者 姚曉熙
  今年4月3日,彭詩俊律師第99天通過微博向海南一中院喊話,為的是他所代理的一起拖延長達8年的執行案件:“海南海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海南誠利集團有限公司進行強制執行已長達8年零10個月,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多次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執行法院未依據法律規定追究其任何責任。請@海南一中院公正司法,依法儘快解決執行積案。”很快,彭詩俊又更新了一條微博稱:“@海南一中院陳啟明院長:您說本案複雜,請問複雜在什麼地方?不就是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省政協委員嗎?這是法院拒絕執行法律的理由嗎?”在涉及執行的案件中,除了執行標的較小或者特別容易執行的情況外,申請人大多會求助律師。因此,執行受阻,幾乎是每一個代理律師都會遇到的問題,其中既有客觀原因,也可能存在人為障礙。而當律師遭遇後者時,受到考驗的就不止是專業能力,而是隱藏在正常執行程序背後的、隱秘的“公關”手段。要搞定執行,不僅需要過硬的專業能力,有時候還需要嫻熟的“公關”手段與強大的人脈資源。
  要“公關”法官,也要考慮“門子”
  “這個案子肯定是遇到背景強大的被執行人了,不然也不可能拖這麼久。另外,也可能是彭律師在‘公關’上技不如人。”律師陳偉博對廉政瞭望記者提及此事時,直截了當地點明。陳偉博是西南地區某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從業時間7年,代理的大多是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案件。這些案件幾乎都涉及執行。“很多時候,執行就是要搶時間。”陳偉博說,“被執行人隨時可能轉移財產,執行晚一步,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損失。”即便每個律師都知道執行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執行的結果,但這個主動權卻掌握在執行法官的手裡。尤其在過去,同一時期,積壓在法官手裡的執行案件可能有很多,先執行哪一個,後執行哪一個,這裡面大有玄機。“一般情況下,當然是根據執行的難易程度來決定先後順序,如果被執行人根本沒有財產,或者有財產但很難查到線索,就只能無限押後了。然而,在同樣具有可執行性的案件中,先處理誰的案子,就要看申請人的‘公關’技巧了。”陳偉博說到這裡稍許停頓,然後壓低聲音對記者說:“在我曾經代理過的執行案件中,但凡執行數額較大的,基本都需要‘公關’,這可以說是無人不知的‘行規’。”所謂“公關”,與其他行業並無二致,無非就是請吃、送禮、陪打牌的老三樣,總之“服務”到位了,執行也就到位了。這看起來似乎挺簡單,但實際操作中,要註意的細節卻不少。“要打點的不光是負責執行的法官。在一起執行案件中,還會有一兩個輔助人員,他們看似說不上話,但卻是專門負責跑腿的,如果不打點好,也會造成執行拖延。”說到這裡,陳偉博聲音又大了起來,“比如法官同時交辦給輔助人員好幾件事,他要先跑A、B還是C呢,都是他的‘自由裁量權’。還有的時候,如果更高層的領導也很‘關心’這個案子,那麼你也不能忽略掉。總之,要打通任督二脈,少了一點都不成。”而需要“公關”到什麼程度,則要看案子的執行難度。“我代理過一起執行標的為1000多萬的案子,總共用了十幾萬來‘打點’,這個案子執行起來還是相對容易的,如果執行難度更大的,自然也要水漲船高。”光靠錢財,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公關”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人脈。在上海一家律所執業的戚明海律師稱,幾乎每個律所都有大把的人脈資源,公檢法是最基本的,還包括一些經常會打交道的業務部門,比如銀行、房管局、車管所等。律師個人,也會有自己的獨家資源,而這些對於突破執行障礙是很有助益的。“比如我幾年前曾經代理的一個案子,執行標的也就幾萬塊,但執行法官一直拖著不給辦,恰巧我認識這個執行局的領導,於是打了個招呼,案子很快辦妥了。”戚明海說,除非執行受阻有其他更複雜的原因,那麼這個辦法一般都很好用。在其他領域的人脈則有助於律師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比如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律師沒有權力去銀行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但如果有一兩個熟人在銀行,就得來全不費工夫了。”戚明海告訴記者,他自己就有各行各業的朋友,有時候在案件執行中,能夠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
  律師很重要,背景更重要
  “搞不搞得定,有時候不看能力,看背景。”張曉寒是南京一家國有企業的法務部工作人員,她說,公司常常遇到執行案件,都不會交給法務部處理,而是委托給更有經驗的律所。“關於找哪個律所或者哪個律師,我們經常會聽法官的建議。”張曉寒意味深長地說:“以前我們沒有經驗,遇到執行不下來的案子,只會去向法院求助。有一次,執行法官直接跟我說,你們去找某某律師吧,他對這類案子挺有經驗的。後來我們找了這個律師來代理,果然很快就執行到位了。”張曉寒告訴記者,公司的法務接觸到的執行案件較少,相對比較單純,就算清楚其中的“門道”,也不一定找得到“門路”。而她提到的這名被推薦來的律師,據說後來又合作過兩次,都很快執行妥當了。當然,都是同一個法院管轄的案子。找對了律師,也不一定就能輕鬆拿下執行。在執行案件中,申請人及其律師最有可能會遇到兩個對手:一個是被執行人及其律師,另一個是同一執行標的的其他債權人及其律師。前者可能會運用各種手段轉移財產、拖延執行;後者則可能隨時來個“插隊”執行,搶先分掉有限的財物。王萍是某沿海城市一家知名律所的執業律師,她代理過的執行案件中,曾經就遇到過被執行人背景強悍,給申請執行方造成很大壓力的情形。“這起案子執行標的數額很大,大約有1500多萬,被執行人是某地級市的知名人物,還是人大代表。當時,我們找的是執行庭的副庭長,而對方卻通過關係找到了執行庭長。我們得知後便覺得不妙。果然,後來在執行的時候,我們提供給法院的都是被執行人的一些優質資產的線索,比如位於市中心的商鋪、住宅等,而對方卻想用城郊一處偏僻的傢具市場來置換。這個市場遠沒有市中心的商鋪和住宅值錢,如果允許置換,對申請人非常不利。”但胳膊擰不過大腿,此案最後還是同意了被執行人進行資產置換。“這種情形,我們知道肯定只能妥協,至少我們可以在拍賣了傢具市場以後,再去執行對方的其他財產。但如果堅決不同意置換,而得罪了法院,最後可能事情會更糟。”王萍說。在執行案件中,還可能出現一種情形,那就是同一個被執行標的有兩個甚至多個申請人,而該執行標的對應的價值並不足以支付所有申請人。這種時候,不同申請人的代理律師需要進行殘酷的PK。類似的情況王萍也曾遇到過。在她代理的一起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是一家台資公司,當時這家公司將一棟房屋賣給了王萍的當事人,同時又抵押給了某家銀行,雙方同時向法院申請執行,都希望成為第一債權人,得到優先執行。王萍說,“這種情況不論在法理上還是在實踐中,本來就存在爭議,我們沒有必勝的把握。而對手如果是銀行,幾乎就沒有勝算了。圈內人都知道,銀行大多比較強勢,並且和當地法院交情好,法院一般是不太可能為了一個案子去得罪銀行的。“這個(案子)已經拖了5、6年,不斷地反覆,就是因為雙方對制定分配方案有異議。”
  執行到位重要,“規避風險”更重要
  在執行階段,影響到最後執行結果的因素很多,每一個環節都是代理律師必須要考慮到的。不過,對於執行代理人來說,最優先考慮的,可能並不是案子能否執行成功,而是整個“操作”過程中可能會產生的風險。陳偉博就是一名十分謹慎的律師,在與記者的交談中,他不止一次地強調:“對律師來說,勝訴很重要,執行到位也很重要,但‘規避風險’更重要。”他對記者坦言,這個圈子不是非黑即白,太白辦不好事,太黑則容易出事。更多時候,他們游走在灰色地帶,尋求一種既能替當事人成功執行,又能不過多牽涉進非法“操作”中的方式。在陳偉博代理過的執行案件中,他幾乎從來不直接參与各類“公關”事宜。“我可以給當事人指條路,也可以跟法官先說好,但是要‘公關’也好、‘勾兌’也好,由當事人自己去和法官聯繫,與我無關。”而據他介紹,很多當事人在這方面其實並不生疏,尤其是一些大型的公司法人,他們的“公關”手段, 甚至比律師更熟稔。“有的公司原本就有公關團隊,平時處理公司的日常業務需要用到他們;公司吃了官司,需要‘公關’法院的時候,當然也由他們上。這些團隊很專業,他們差的只是這方面(指執行人員)的人脈,在手段和技術上,完全不需要點撥。”但也有律師願意鋌而走險。陳偉博說,“我們一般把執行代理劃分為兩種,一種是正常程序代理,也就是法律規定律師在執行階段該做的一切事情;另一種是非正常程序代理,就包括幫當事人找關係、打點法官這些非法操作手段。後者的風險極大,一般的律師是不會接的,不過代理費用也會高得多,所以還是會有人願意冒險掙這個錢。”與此同時,律師在人脈關係的維護上,也需要小心謹慎。陳偉博告訴記者,為了方便執行,律師總是需要在法院有“熟人”,但並不是多多益善,與法官關係越近,也越可能陷入危險。“一般來說,在一個法院只需要認識一個法官就夠了,遇到其他法官負責的案子,由他來牽線搭橋即可。而且我們平時也儘量不在私下見面,不光是我害怕,人家法官也怕啊。”正因如此,大多數律師與法官的關係,總是處於一種曖昧不明、若即若離的狀態。而在廉政瞭望記者採訪過程中,多名律師對此表示很無奈,“如果不是因為長期存在‘拿錢執行’的慣例,我們也不想和法官扯上什麼關係。平時也偶爾會聽說某某律師被牽扯進法官腐敗案里,總是心有餘悸。正是因為執行環節存在各類非法‘操作’,才會讓律師和法官都行走在刀尖上。”不過,也有律師告訴記者,執行法官與律師“合作”的模式的確曾經廣泛存在,但在全國範圍內多起執行窩案曝光後,不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開始越來越謹慎。“執行腐敗在過去確實很猖狂,但近幾年來,隨著對法官的要求越來越嚴格,法院對執行程序的公開越來越透明,加上對司法腐敗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很多暗箱操作現象都銷聲匿跡了。其實我們做律師的,也希望執行程序能夠更加規範,我們也想只靠專業技能吃飯,而不是靠搞小動作。”戚明海說,他能感覺到,現在的執行法官專業素質比過去要高,尤其是新生代的年輕法官,很少會用手中的權力賺取“灰色收入”。“一切都需要時間,也需要公眾的監督。像彭律師那樣通過微博曝光來推動執行,其實是一種‘下策’,讓一切先暴露在了公眾的視野中,那麼法院也必須被迫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如果每一個執行案件都這麼處理,不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會投鼠忌器吧。”王萍對記者說。而彭詩俊律師關於此案最新的一條微博是:“我曾與曾令宏副院長(海南一中院主管執行的副院長)相約:一個月後再看是否有執行效果。@海南一中院:請別再失信於法律!”(文中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執行法官,被稱為司法的“行者”,他們有著怎樣的困惑和悲喜,執行法官個人的困惑投射到執行本身,又有些什麼樣的疑問?
  執行的那些惱心事兒文_本刊記者 舒煒 劉霄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教授曾在自己的微博上,這樣寫執行法官:法院執行員假稱查水錶,騙開了被執行人的家門。其實,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所遭遇的,絕不止像一個追債人一樣天天堵門這麼簡單。華東某地級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孫曉東在這一行幹了10多年,歷盡酸甜苦辣,同樣也是榮譽等身。他向廉政瞭望記者坦言,執行難是基本事實,但有的人卻把這作為了執行腐敗的藉口,個別執行法官就打著執行難的幌子,拖著不辦,或向被執行人漫天要價。而執行腐敗又加劇了執行難,形成惡性循環。執行難,難在哪裡?
  打不還手,罵不還口
  清明節前不久的一個晚上,廉政瞭望記者有幸體驗了一次執行難。陳華宇是西部某市的一名執行法官,他和同事把長期欠賬不還的“老賴”溫小娟送往看守所前,到醫院履行體檢這個程序。此刻,他斜倚在診斷室大門上,時不時抬腕看表,心裡有點焦急,想著不要太晚,看守所要是怕麻煩不收人,結案日期又得拖了。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不同,執行法官或執行員通常需要自己聯繫看守所,有時候要跑好幾個才能聯繫到合適的。體檢是對“老賴”們拘留的前置程序,不能有一點閃失,哪怕是一點感冒,看守所都會不收人。“溫小娟你這人真是,明明家裡有一個鋪子一輛車,卻老說自己沒錢沒法賠償,見到我們來人就躲。”陳華宇嘟囔了一聲,“我不知上你家催過多少次了,門檻都踏破了”。這個女子挑了一下眉毛,不耐煩地說:“不就是拘我15天嘛,老娘都習慣了。你敢碰我一下,小心告你非禮!”陳華宇只有苦笑,往左猛打了一下方向盤,今晚跑的第三個看守所到了。他躥下車進門就看在押登記表,卻發現上面沒有一個女的,默默地開始往回走。因為看守所拘留女的,要湊夠雙數才可以,單數沒法收。“給你們說了不信,還要到現場看。”看守所的人朝他們大聲抱怨了一句。沒有法子,又一個“老賴”要被放走了。陳華宇感嘆,得了,債主又要來法院鬧了。他定了定神,乾脆送到外市的看守所去!他撥了幾個電話,得到對方較為勉強的肯定答覆後,終於鬆了一口氣。“像這樣情況,只是執行中碰到困難的冰山一角。”陳華宇對廉政瞭望記者表示,“他和兩個同事有回到一個村裡找一個欠款的‘老賴’,誰知他找來一幫村民,拿著棍棒,把法院的車圍起來,對峙良久,最後還得求助110才得以脫身。”陳華宇的上級則說,有時遇到情緒激動的被執行人,你就是被抓破了皮,都不能還手,因為你是國家公職人員,對老百姓動手,“影響”就大了。據最高人民法院披露,去年內蒙古一法院在對一被執行人採取執行措施時,被執行人糾集一伙人持刀叉圍攻執行人員,並將7名法警打傷。湖南一法院對一被執行人採取執行措施時,被執行人竟讓其高齡老母躺在豪宅門口阻止執行人員查封財產。四川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玉順早在2011年全國“兩會”上就提出過議案,建議制定強制執行法,“制定強制執行法符合執行工作本身的特點和規律,也順應世界立法潮流。”
  和“老賴”的鬥法
  近年來,全國很多法院都在限制“老賴”高消費,但一個法院的執行人員就那麼幾個,總不會天天守著“老賴”們吧?這關鍵需要信息的對稱。最難執行的財產不是房子,也不是銀行賬戶,而是車子。因為車子在運動狀態下是不能查封的。有執行員想了個辦法,就是到車子年檢的時間去車管所堵,但車子不年檢一樣可以繼續開,所以執行法官們還是經常堵不到。 為了應對信息不及時的困擾,去年獲得“全國優秀人民法院”稱號的四川富順縣人民法院首創了鄉鎮執行聯絡員制度。這批執行聯絡員在公職人員中選拔,每月能有100塊錢的交通通訊補貼。他們就像一個個動態雷達,隨時向法院彙報所在地區被執行人的動態情況,以便法院及時採取執行措施。一次,執行員接到聯絡員電話,某被執行人的黑色寶馬出現在了縣城的一個地方。執行局立刻出動兩輛警車,4名執行幹警前往執行。20分鐘後,寶馬車被執行到法院。隨後,經評估拍賣程序,申請執行人拿到了賠償款20萬元。此外,富順法院還採取了手機短信曝光制度,把“老賴”欠錢不還的信息發送到他親朋好友和鄰居的手機上;對一些農村的“老賴”,則把欠錢公告張貼在集市最顯眼的地方,“在一定社會範圍內,被執行人愛面子,怕影響個人誠信和融資貸款。針對這種‘熟人社會’,手機短信曝光和張貼公告均是有效措施。”富順縣法院院長鄭靜春告訴廉政瞭望記者。湖南株洲的荷塘區法院,在一起金錢給付案件中,則直接扣划了被執行人的公積金賬戶。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的執行過程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將被告王某支付寶內餘額劃扣至申請執行人劉某“支付寶”賬戶。不過,“老賴”們就算還了錢,很多時候仍是不服氣的。廉政瞭望記者在採訪中得知,雲南曾有個當事人打輸了官司,心裡不爽,把1.6萬元執行款全部換成了17萬個硬幣,裝在了十幾個大麻袋里,租了好幾輛車運到法院。執行員沒辦法,不能就這樣交給申請人啊,只有把這些錢存到銀行後,用發還方式把這些錢匯給申請人。不少執行法官表示,不得不說這是一種無奈。有時候涉及到基層政府的陳年老賬,由於新官不願理舊帳,很難繼續執行。一名西北地區基層法院的執行法官在過去的執行工作時,遇到鄉下的強制執行案,最極端的一次只能抓被執行人家裡的豬,賣了錢後給申請執行人。
  人、財、物,三缺二
  經費問題始終是困擾基層法院,尤其是執行法官的難題。一次,陳華宇和另一名同事驅車近千公里,晝夜趕路,跨省到中越邊境的一個小鎮里,找當地銀行凍結被執行人的賬戶。在被問及為何不乘坐飛機時,陳華宇說:“坐飛機舒服,但不划算啊,到那偏僻的小城還要倒很多次車,還不如開車省錢,路上的住宿費都一併省了。”基層法院的人手緊張,據廉政瞭望記者統計,中西部地區的基層法院執行局一年差不多要接1000多件執行案件,而局裡一般不超過10個人,有老有新,平攤到每個人身上就是100多件,複雜的案子還得靠年富力強的才能頂上。像陳華宇這樣經驗豐富、正值壯年的執行法官,分到的案子要比別人多,並且大多是複雜的、不好執行的案子。有人說,人手不足,多招一點人員進法院嘛,南京基層法院的一名法官說:“外人看來,國家給司法機關的編製很多了,但他們不知道這裡面有一部分是屬於後勤和行政,真正辦案的法官人數遠遠趕不上案件增加的速度和難度。”陳華宇坦言,這些年執行局都是進人少,出人多。西部某基層法院審判法官李曉燕介紹,他們院的執行員都不想幹了,年輕人想轉審判崗,“都是學法律的,都願意去審判崗位上多鍛煉”。 為了預防腐敗,法律規定執行法官不能和被執行人同吃住同行,保證了公正,但也為效率打上了折扣。“不和他們見面同行,又給執行增添了一道難度。”
  還得架住領導的條子
  受理一個執行案件,流程上不比審判輕鬆,打交道的部門多得數不過來。在金錢給付案件中,主要要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到期債權,股息紅利。為凍結銀行存款,查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就有好幾個單位跑。在銀行查不到的話,就得跑當地稅務部門查,要是還查不到,就得利用被執行人繳納的水電費、郵費來找線索了。同樣,車管所、房管局、國土局也是執行法官常年奔波的戰線,執行法官和這些部門的人員早就是是老熟人了。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趙興軍曾長期在四川省高院執行局工作,他認為法院的執行工作,不是一個法院內某個單獨部門就能掌控的流程,要想完全走下來,僅僅依靠執行局或者某個執行法官,是不可能完成的。政府的各個層級、民間的各個機構,社會的個體都有參與的必要與義務。據陳華宇所在基層法院的情況來看,財產執行中,無法執行的原因90%都是因為無財產可執行,從陳華宇1988年進入法院工作至今,積壓未執行案件約數千件。這裡面除了無財產可供執行這樣的客觀原因外,不可忽視的是法院受到的另一股夾持力量,即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司法腐敗,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陳華宇介紹,在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被執行人在外省有一家酒店,在執行過程中酒店已經被查封,完全具備執行條件,但就因為當地領導的一句話,一拖就是5年。“領導遞條子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被執行人上訪了,造成一定影響;再就是涉及到徵地拆遷。”成都市一名基層法院副院長在廉政瞭望記者面前坦言,“這兩類事情里的利益糾葛比較複雜”。對此,中央紀委、最高人民法院和監察部在解決法院“執行難”工作中,曾出過一個嚴禁黨政幹部非法干預法院執行工作的通知。但浙江三門縣法院法官莫啟榮說,當地在執行農村土地被徵用後的土地補償金時,涉及到的政府、有關部門和村級組織都不願意協助執行,還千方百計地與法院的執行對抗,如將補償金放到多家銀行分配,如選擇在雙休日分配,使用金蟬脫殼之術逃避執行。 “在辦案中,一些地方領導找院長批條子,打招呼,有的壓力我們能頂住,能堅持把款項執行到位,但有的來路太大,實在沒辦法招架,只能給申請人發放債權憑證,匆匆了事,相當於‘打了個白條’。甚至有時一個案件的當事雙方都有領導批示,讓人無所適從。”山東濟南市中法院的一名執行法官很無奈。(文中部分採訪對象為化名)
  法院執行與財產直接打交道,而且執行的強度大小與當事人的利益直接相關,所以執行環節成了腐敗重災區。
  誰來監督執行局?文_本刊記者 舒煒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劉貴祥每天必做的一件事是什麼?答案是拆信。“我每天至少要拆開20封以上的群眾來信,發現有群眾舉報失信被執行人線索的,馬上交由執行局相關部門逐一落實,如果舉報情況屬實,立即敦促下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辦理。”這是劉貴祥在今年3月11日參加在線訪談時說的話,為什麼?答案在於他同時提到的一個數據。2013年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上升到了283萬件,當事人不主動履行的達70%左右,甚至還大量存在逃避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現象。執行難,依然嚴峻。
  執行局長是個什麼官
  “在法律實踐中,一份正義的判決最終能否落到實處,很多時候都需要看執行局的執行力。”有專家表示,“執行局長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直接領導者,非常重要,調整人員也很慎重,其能力素質更是直接決定著執行的效果,即執效。”那麼,誰能當執行局長?從任職條件來看,華東某基層法院的一名執行局長的切身感受有4點:“首先是業務能力過硬,大家得服你;第二是靈活,在外隨機應變的能力要強,懂得執行過程中的分寸和尺度;再次情商要高,協調能力強,如果執行局長把長期打交道的銀行、房管、車管等部門關係搞僵了,工作自然不好開展;最後要年富力強,因為這個崗位上的壓力非常之大。”不過,從來源渠道看,執行局長並非一定是由執行庭長或法官升任,也可以從民庭、刑庭等部門轉任,甚至也有從政治部過來的,但一般都是在內部產生,從外面空降來的很少。值得註意的是,執行局長的任命和法院系統內部的其他崗位有著很大不同。通常來說,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和審判員都需要通過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但執行局長不在此列。劉牧擔任過某副省級城市基層法院院長,他向廉政瞭望記者介紹,一般執行局長這個職位出現空缺後,院領導會在黨組會上提名,有時會搞競爭上崗,最後再報送組織部門任命。但這就有人擔心,少了人大常委會任命這一關,會不會有程序上的瑕疵。因為從任命情況來看,執行局長通常情況會進法院黨組。據媒體報道,落馬的原遼寧省高院院長田鳳岐的一大罪狀,就是多次收受原遼寧省高院執行庭庭長張鵬程的賄賂,條件是推薦張鵬程為執行局長人選,張最終“得償所願”。在全國人大網站上,就有某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聯絡工作委員會的來信:“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副局長是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目前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給出的回答是,執行機構不屬於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審判庭。法律沒有規定執行局的局長、副局長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
  執行局的權力空間
  在解答了執行局長的問題後,不妨再說說執行局這個機構不為常人所知的一些側面。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助理趙興軍對廉政瞭望記者表示,對於執行權,至今還沒有精確的界定,往往是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判權等多種權力的組合,在查處過程中,更多行使的是行政權,但異議、覆議、追加變更當事人等則涉及到司法裁判權。按規定,執行局應該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對執行機構的規模和級別作了規定,即人員不得少於全體幹警的15%,執行局比其他庭室在行政上高半級,局長高配為副院級。由省一級高級法院統一管理本轄區的執行工作,以形成聯動局面。四川富順縣法院執行局長賴小虎表示:“我們執行庭的副庭長享受了其他業務庭庭長的待遇,讓我們倍受鼓舞。”但由於各個地方情況不同,執行局的內部結構顯得有一些五花八門。有的在執行局下設處,還有的在局下庭處並設,有的設兩個庭(處、室),也有的法院局、庭合一,下設執行組。在各地針對執行局改革的實踐上,有的將執行局裁決職能全部分離出去,成立獨立的處理機構。如成都中院在全國率先成立執行裁判監督庭,專門負責執行裁判權的行使和對重大執行事項進行監督;有的則將執行裁決權分離出去,附設於審判庭,評估拍賣管理權由司法行政處行使;還有一種是將執行裁決權保留在執行機構,在執行局內部實現分立。如福建省莆田市,在中院執行局下設綜合、財產查控、財產變現、裁決4個組。華東某市中院執行局副局長孫曉東對記者分析,這些改革都是為了限制執行局過大的權力。要說執行局的權力空間有多大,過去還行,現在小多了。但即使這樣,在財產查控層面,執行局仍可以選擇主動作為和消極作為。“如有意幫助被執行人,就不去尋找、發現、查封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計可施。在接受了申請執行人的好處的情況下,個別執行法官在正常履行職務職權的過程中,查控財產也更積極。”孫曉東說,“除此之外,對財產的分配上,執行法官也有一定的權力。”據廉政瞭望記者採訪得知,很多時候債務人都資不抵債,蛋糕只有那麼大,債權人很多,那麼多分和少分也有可運作的空間。再就是評估拍賣環節,以前這塊的問題很多,但是現在很多地方都是剝離出去交第三方評估拍賣平臺,所以反而這塊規範多了,問題少多了。當然,對執行局長的任期,各地也有一些規定。2009年,重慶市高院的張弢、烏小青案發後,該市就曾在全國率先規定,在執行崗位滿8年、擔任執行部門負責人滿5年、分管執行工作滿5年的,必須進行崗位調整。
  靠分權,更靠公開
  “執行局長出問題,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權力太大,又缺乏監督制約。”中國社科院博士後郭華認為,“法院執行與財產直接打交道,而且執行的強度大小與當事人的利益直接相關,所以執行環節成了腐敗重災區。”那麼,對執行局的監督是怎麼進行的?首先繞不過的是審管辦。這個部門的職能之一是對受理的執行案件的程序運行情況,進行規範有序的跟蹤、監督、協調。審管辦成員一般都是有豐富經驗的優秀法官,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法院的審監庭則可以對執行案件進行質量評查。但一個基層法院的審監庭往往只有幾個人,而每個法官一年的案件就有上百件。在現實中通行的做法是,每個季度以30%左右的比例進行抽查。成都市高新區法院就吸納了人民陪審員一同參與,一定程度上壯大了監督力量。此外,法律規定上級法院可以對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實行統一管理,據廉政瞭望記者瞭解,一般會在執結率、平均執行時間、結案方式、有無超過法定執行時限、有無投訴等多個方面進行考核。如深圳中院就設有執行監督處負責對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不過,最讓人“意想不到”的,應數審判法官們對執行效果的態度。“他們不會,也沒必要去關心自己所判案件的執行情況,判決書寫完,就結案了。這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審判是審判,執行歸執行。”劉牧表示。在外部來看,法律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法院的執行進行監督,這被認為是新修改的民訴法中的一大亮點,但在現實中,這類監督並不充分。地方政法委對案件的執行通常也不會直接干涉。目前,多個省份已經規定由檢察院和紀委對法院的執行違法和怠於執行行為,可以進行督促和責任追究。不過在一些法院人士中有不同聲音,他們看來,這種以外力督辦為主的執行監督局面不僅給當事人平添了訴累,也給法院的社會形象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多名法院紀檢組長則表示,紀檢組一般只會關註法官個人是否違紀,並且需要收到信訪舉報,對具體的執行案件本身關註相對較少。鄭州市檢察院華德波建議,可以建立法檢兩院的聯席會議機制,共同研究監督的原則、範圍及方式。更重要的是還要建立動態跟蹤機制,對執行情況及時進行分析、評價,促使糾正違法通知、檢察建議等監督意見能夠得到及時的處理和反饋。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除去內外部監督,根治執行腐敗,重要的一步是分權。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台規定,把過去龐雜的執行權逐步分解,分為財產查控、財產處置、款物發放等不同階段,並明確時限要求,由不同的執行人員集中辦理,改變“一人到底”辦案方式。“現在執行局的權限,比起以前至少縮小了一半,如對執行資產的處置、找評估公司這些都不歸執行局管了,基本做到了物理隔離。”劉牧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則認為,職能分離、相互制約是使司法公正得以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分權肯定會對預防腐敗有一定作用,至少增加了腐敗的難度。去年底,周強在深圳召開的全國法院司法公開推進會上強調,要通過公開執行信息爭取群眾對法院執行工作的理解,最大程度擠壓利用執行權尋租的空間。此外,周強還把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要求作為各地法院的一把手工程。這讓不少基層法院院長“著急”,“按這個要求,在今年6月,就必須要達到執行信息網上公開,以我們的條件,這幾個月要加班加點拍馬才能趕上。這樣做可以倒逼我們的執行更要到位,否則,這不是讓法律打了‘白條’嗎?”西部一家基層法院院長梁顏說。(應採訪對象要求,文中部分人物為化名)
(編輯:SN07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s47msdrc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