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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王殿學發自北京 中國加大利用網絡宣揚暴恐思想分裂國家行為打擊力度。日前,為依法嚴懲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犯罪活動,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出台《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網上發佈暴恐思想分裂國家的構成犯罪,網站經營管理者責任也進一步加大,如果放任發佈構成共同犯罪。
  意見規定了構成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七種行為。
  南都記者發現,七種行為中,除了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指揮組織成員進行恐怖活動,進行爆炸、劫持、恐嚇及其他暴力活動等行為外,設計、製造、散髮、郵寄、銷售、展示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標識、標誌物、旗幟、徽章、服飾、器物、紀念品,或者參與制定行動計劃、準備作案工具等活動,也構成犯罪。
  意見還專門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進行了規定,規定編造以發生爆炸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如果在網絡上散佈這些信息,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意見加大了對傳播暴恐思想的打擊,規定印刷、複製載有宣揚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內容的圖書、傳單、圖片、標語、報紙,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構成犯罪。而明知載有暴恐思想,提供倉儲、郵寄、投遞、運輸、傳輸服務的,構成共同犯罪。
  意見還加大了對利用網絡傳播暴恐思想行為的打擊力度,規定利用網絡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的也構成犯罪,同時加大了網絡經營管理者的責任,規定網絡服務的建立、開辦、經營、管理者,允許或者放任他人發佈,構成共同犯罪。
  ●發起、建立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以從事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訓練營地,進行恐怖活動體能、技能訓練等行為的,造成或者意圖造成人員傷亡、社會秩序混亂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
  ●通過網絡宣揚、散佈、傳播宗教極端、暴力恐怖思想,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
  ●明知是恐怖活動組織而為其提供經費和器材的,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
  ●以“異教徒”“宗教叛徒”等為由,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擾亂社會秩序,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據新華社)  (原標題:網站放任發佈暴恐言論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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