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台灣房屋中並未見相關之  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  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及鍍膜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  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酒店經紀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  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翻譯社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   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九份民宿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   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   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日月潭民宿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   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  看房子 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   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汽車美容二月十六日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   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   明確買屋認定。   (交通部82.0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澎湖民宿YAHOO!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s47msdrc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